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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中文)官方网站2021-2022学年教师论文工作坊(第一期)顺利举行

      2021年11月25日下午1:30,bat·365(中文)官方网站2021-2022学年教师论文工作坊(第一期)于bat·365(中文)官方网站104报告厅顺利举办。我院晨晖学者冯德淦老师作为主讲人,在工作坊上分享了他最新的研究成果,并作了题为《合同解除后的返还清算研究》的论文报告。本次工作坊由我院副教授段磊老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赵文杰老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bat·365(中文)官方网站副教授肖俊老师、我院副教授李建星老师、副教授李颖轶老师、晨晖学者王家骏老师作为评议人与会,我院部分学生也参加了此次工作坊。

      活动伊始,段磊老师首先对我院教师论文工作坊系列学术活动的启动做了简要的介绍。副院长田雷教授为本次做了致辞,并代表学院向主讲人冯德淦老师赠予文创纪念品。

      冯老师先对论文主题的由来做了介绍。冯老师认为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撤销不同,不是为了消灭合同,因此应当分别采用不同的返还基础。我国民法典第566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中关于赔偿损失的内容,令他产生对该选题的思考。

      接着,冯老师从比较法立法的变迁和我国对该命题的可能路径进行了阐述,向在座师生分享了该论文的前提基础理论的选择。我国对于合同解除后的价值返还的理论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说、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说和返还清算请求权说。

      随后,冯老师介绍了该论文确定价值返还范围的内容。首先,就基本路径而言,冯老师认为占有规则和不当得利规则之间的差异可以弥合,应当放弃解除会消灭合同的观点,回归解除合同的视角来对价值返还范围进行确定;其次,在思考返还义务人的责任时,应当把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返还债权人存在的过错、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善意,以及在受领给付遭受偶然损害时对 “偶然损害”的定义纳入考量范围。冯老师就上述问题得出结论:返还义务人的善意保护有其限度;返还义务人不能以过错进行归责;返还义务人对自己引起的损害承担责任;受领给付存在瑕疵,有条件影响价值返还;“处理自己事务相同之注意”标准不能适用;在法定解除中,法定解除权人应依据相对人是否根本违约而被决定是否被优待。 

      再次,冯老师引用弗卢梅和卡纳里斯 的“财产上的决定说”和“对待给付请求权说”,以及 “风险收益相一致原则”和“风险控制理论”来论述偶然损害风险的归属。冯老师认为,应当以“风险控制原理”作为理论基础,同时要兼顾《民法典》第610条的规范意旨;其后,冯老师谈到转让溢价和致害归属应当依据损害产生的具体原因相区别。

      最后一个论点是关于价值返还标准的选择。冯老师梳理了现有的学说,包括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冯老师认为主观标准说存在固有缺陷,比如在受领标的物有瑕疵、以物易物和履行不能导致合同解除等情形中,主观标准说难以适用,应适用客观标准,即以客观市场价值为标准,在计算价值返还之时,只有在价值难以计算时才可采用主观标准。

      冯老师分享完毕后,各位评议人进行了尖锐又不失风趣的点评。赵文杰老师指出,应当对所有人和占有人的关系先行解释,不能仅作统一处理;不当得利与双务合同解除的适用规则,我国法上规定并不清晰,本论文不应以民法典986条作为理论支点,而应从立法层面进行应然法的建构。肖俊老师认为,不当得利的善意得利人制度,会使得双务合同中受领金钱给付的当事人承担必然返还的义务,而另一方可能因善意得利人制度而免予或减轻返还义务,这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李建星老师指出,需要在不当得利返还的规则内抽象出针对双务合同解除返还的特殊规则。最后,与会的研究生二年级硕士高济民同学也就该主题发表了自己的疑问和看法。

 



      冯老师对此一一作了回应。在座各位老师围绕论文主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令在座师生受益匪浅。bat·365(中文)官方网站教师论文工作坊第一期活动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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